2008年7月4日星期五

唐代判文

转载自中山大学中国文体学研究中心网站


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

吴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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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判的兴盛,一方面是受到科举考试的刺激,另一方面当时的社会风尚与价值标准也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唐人眼中,判的写作是评价一个人能力的重要标准。史书和笔记有许多这方面的记载。《旧唐书》记载杜审言的一段故事:乾封中,苏味道为天官侍郎,审言预选。试判讫,谓人曰:苏味道必死。人问其故,审言曰:见吾判,即自当羞死。’”(卷一九O《文苑传》)杜审言自己判文写得好,就认为足以让苏味道看了羞死。他之所以如此狂傲地自负,正从一个侧面说明试判和判文水平在当时人们心目中有非同小可的地位。官场也往往以书判作为评价官员的能力的重要标准。《大唐新语》卷八:

裴琰之弱冠为同州司户,但以行乐为事,略不视案牍。刺史李崇仪怪之,问户佐,户佐对:司户小儿郎,不娴书判。”……复数日,曹事委积,众议以为琰之不知书,但邀游耳。他日崇仪召入,励而责之。琰之出,问户佐曰:文案几何?对曰:急者二百余道。琰曰:有何多?如此逼人。命每案后连纸十张令五六人供研墨点笔。琰之不上厅,语主案者略言其事意,倚柱而断之,词理纵横,文笔灿烂,手不停缀,落纸如飞。倾州官僚,观者如堵。既而回案于崇仪,崇仪曰:司户解判耶?户佐曰:司户太高手笔。仍未之奇也,比四五案,崇仪悚怍。召琰之,降阶谢曰:公词翰若此,何忍藏锋,以成鄙夫之过。由此名动一州。裴琰不判则已,一判惊人。倚柱而断之,词理纵横,文笔灿烂,手不停缀,落纸如飞。
思维与写作之敏捷,正是作判的理想境界。

还有一些逸事可以从侧面说明判的重要。《朝野佥载》卷六记载当时吏部侍郎李安期铨选的故事:

吏部侍郎李安期,隋内史德林之孙,安平公百药之子,性好机警……一选人引铨,安期看判曰:弟书稍弱。对曰:昨坠马损足。安期曰:损足何废好书?为读判曰:向看贤判,非但伤足,兼似内损。其人惭而去。

这个选人以骑马摔伤脚来作为书写不好的理由,的确可笑。而李安期读了他拙劣的判文,顺水推舟地讽刺他不但外伤,而且还内伤。这则著名的笑话原本是以士人拙迂可笑和李安期的机警幽默相映成趣的。通过笑话,可以看出当时铨选对于书判确是相当重视的。

判文兴盛的原因应该放在唐代文学与文化的双重背景来研究。判文本身的功能就是裁定事理,辨明是非,既用于司法,也用于处理公务甚至日常生活琐事。 自六朝以后,骈文兴盛,至唐不衰。虽然唐代古文运动对骈文有所冲击,但骈文的地位并未受到根本的动摇。判文就语体而言,大致应列入骈文一类。所谓判,实际上近似于以骈文写成的短论,判的文学性,也同样表现在用典、辞藻、骈偶等语言形式上。判作为文体,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一方面,它是文人走向仕途,实现自己价值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艺,另一方面,判体的骈偶形式,非常适合文人表现自己的文学语言能力。也就是说,判文可以反映出士人学问识见、分析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判是兼立功立言于一身、应用性与文学性并举的特殊文体。这是其它诸如诗赋类纯文学形式所不具备的文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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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判文文体内部也发生了一些演变,有两方面的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判文演变成纯文学文体;一是判文对叙事文学形态的影响。

唐代以后,出现了纯文学性质的判文,这类作品尤盛于明清时代,如清初文学家尤侗写过《吕雉杀戚夫人判》、《曹丕杀甄后判》、《孙秀杀绿珠判》、 《韩擒虎杀张丽华判》、《陈元礼杀杨贵妃判》、《李益杀霍小玉判》等(《西堂全集·西堂杂》一集),都是借古人古事,表现自己的思想感情。尤侗还写了一些与自己生活相关的判文如《磔鼠判》:

予舟中所作北征诗,缮写成帙,一夜为鼠窃去。啮食殆尽,予有愤焉,戏为此辞。

制问御史大夫:盖秦亡二世,过首焚书;汉约三章,法严qū(16)箧。蠢兹剧鼠,篡在轻舟。常作水嬉,已甘木食。何乘昏夜,遂盗新诗。寻章摘句,入尔口中。断简残编,遗我床下。夫子云奇字,覆瓿犹羞;长吉锦囊,投厕为辱。矧遭此厄,更倍前贤。批风切月,只供穿屋之牙;煮鹤焚琴,尽果饮河之腹。 呜呼,羲圣坤乾,龟龙争负;淮南鸿烈,鸡犬同升。不遇凤衔,反逢鸱hè(17)。天之将丧,虫又何知。顾蠢鱼割裂,且操一字之诛,况鼯鼠并吞,可漏五刑之律?李斯若见,恶甚偷仓;张汤尚存,罪浮窃肉。可付刺奸大将军苗氏,磔杀如律施行。(《西堂全集·西堂杂》二集)

这篇判文涉笔成趣,虽为游戏文章,但也有所寄托。这类判文已经超越了实用的功利目的,作者用判文来抒发某种感情,表达某种观点,而语言形式越发精致讲究,而风格往往富有谐趣,所以上举尤侗作品都被雷jìn@(18)收录入《古今滑稽文选》之中(注:北京出版社1993年据扫叶山房石印本影印,除上举作品外,还录有绿天翁的《鱼元机讼温璋判》、《神女讼宋玉判》以及其他作者判文多篇,性质与尤侗判也是一样的。)这种判文虚拟则似唐人拟判,诙谐则同唐人花判,但唐人判文文体实用性的特征至此已经完全被消解了。

最后重点讨论一下判文与叙事文学文体(我这里特指小说与戏剧文体)的关系这一问题。提到这个问题,我们也许首先想到在历代许多叙事文学作品中,如 《三言》《两拍》《聊斋志异》乃至《红楼梦》等,都包含了数量极多的判文(注:如《醒世恒言》卷八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乔太守的判、《聊斋志异》的《席方平》二郎的判与《胭脂》中施愚山的判,都是名篇美文。)在这些作品中,判文不但是故事情节的有机部分,而且作者也喜欢借此机会表现自己的文采风流,这可以说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文学事实,这里不拟重复。本文所谓判文与叙事文学之关系主要不是指叙事文学中运用了多少判文,而是指在文学形态内部,判文对叙事文学文体产生了某些潜在的影响。

在判文盛行的唐代,判文对叙事文学已经产生某种潜在的影响。现存文献中所能看到的以判案写成叙事文学作品的是敦煌俗赋《燕子赋》,它以民间流传的燕雀争巢、凤凰判决的故事为题材(注:参考周绍良先生主编《敦煌文学作品选》,中华书局198711月。)雀儿抢占了燕子新筑的窝巢,燕子上告凤凰, 最初凤凰主持公道,认为雀儿强占燕巢的蛮横行为是不可容忍的,所以作出判决:雀儿之罪,不得称算,推问根由,仍生拒捍。责情且决五百,枷项禁身推断。但是随着故事的发展,凤凰发现雀儿曾立过战功,有过高勋,所以又改判决:雀儿剔突,强夺燕屋。推问根由,元无臣伏。既有上柱国勋,不可久留在狱。宜即释放,勿烦案牍。这篇作品在形式上非常突出的特点是始终是围绕着凤凰的两道判来展开情节的,判是整篇作品的关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宋代罗烨《醉翁谈》首次把判的形式引入小说之中,把公案作为小说的一大类型,他所选录的公案小说有私情公案花判公案,这两种形态都是在判文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从唐代的判文到宋代的公案小说,是判文从实用文体向叙事文体演化的关键一环。《醉翁谈录》中的私情公案篇幅较长,只录 《张氏夜奔吕星哥》一篇(甲集卷之二)。写星哥与织女青梅竹马,但织女被许配他人,便与星哥私奔,后被执见官府,一番申辩,最终被判无罪。小说的结构分为三部分:事情简介、织女与星哥二人的供状、官府的判文,其中供状与判文所占份量最大,这种形式已启明清案判体小说的先路。而花判公案共为十五则(庚集卷之二),结构更为简单,似乎是衙门的案判记录,只有案情简介与官府判词两部分,而重点是判词。这十五则花判公案中,张魁以词判妓状”“判暨师奴从良状”“判娼妓为妻”“判妓执照状”“富沙守收妓附籍”“子赡判和尚游娼”“判和尚相打”“判妓告行赛愿八则花判公案都涉及妓女,另大丞相判李淳娘供状”“判夫出改嫁”“黄判院判戴氏论夫”“判楚娘梅嫁村等也都与男女之间感情纠葛有关。另外还有断人冒称进士”“判渡子不孝罪数则也是一些细遗事,花判公案的重点是判文,这十五则公案的判文大多语带滑稽,形式则不拘一格,或以骈文、或以诗、或以词,以举例说明:

张魁以词判妓状
张魁判潭州日,有妓杨赛赛,讼人负约欠钱,投状于张。时值春雨,赛赛立于厅下,张夫览状,先索纸笔云,花判《踏莎行》云:凤髻堆鸦,香酥莹腻, 雨中花占街前地,弓鞋湿透立多时,无人为问深深意。眉上新愁,手中文字,如何不倩鳞鸿去。想伊只诉薄情人,官中不管闲公事。

判娼妓为妻
鄂州张贡士,与一角妓情好日久,后挈而之家,得金与妓父李参军,未偿所欲。一日,讼于府庭。追至,引问情由,供状皆骈辞俪语,知府乃主盟之。
花判云:风流事到底无赃,未免一班半点;是非心于人皆有,也须半索千文。彼既籍于娼流,又且受其币物,辄背前约,遽饰奸词,在理既有亏,于情亦弗顺。良决杖头之数,免收反坐之愆。财礼当还李参军,清娘合归张贡士。为妻为妾,一任安排,作正作偏,从教处置。

判妓执照状

柳耆卿宰华阴日,有不羁子挟仆从游妓,张大声势;妓意其豪家,纵其饮食。仅旬日后,携妓首饰走。妓不平,讼于柳,乞判执照状捕之。柳借古诗句——
花判云:自入桃源路已深,仙郎一去暗伤心,离歌不待清声唱,别酒宁劳素手斟。更没一文酹半宿,聊将十疋当千金。想应只在秋江上,明月芦花何处寻? (原注:十疋乃走字也。)(注:引文见日本昭和十五年十月文求堂影印观澜阁藏孤本宋椠《醉翁谈录》。)

可以看出,花判之所以传诵,就在于别致诙谐的判词。 《醉翁谈录》花判作品,有不少的判词直标花判,如张魁以词判妓状在《踏莎行》前标花判,所选的作品对于理解花判公案一词的内涵是很有帮助的(注:《醉翁谈录》乙集卷一还收入《宪台王刚中花判》,与庚集卷二的花案公案文体相同。)《醉翁谈录》所载的花判公案吸引人之处主要不是故事情节而是判文的风趣与文采,本身叙事文学的因素还是很少的,但是判既然是针对一定的事情而作的,事件本身往往就有一定的吸引人之处,而判案关系到人物的命运, 反映了主判者的识见和智慧,从案到判的过程,已潜在具有事件的完整性和叙事文学的因素。判文因为具有一定的叙事因素(尤其是案件)对于后来的判案小说产生了影响。如宋代皇都风月主人编辑的《绿窗新话》中王尹判道士犯奸为凌méng@(19)初初刻卷一七《西山观设lù(20)度亡魂开封府备棺追活 命》正文的本事来源,而故事情节在原来简要梗概上进一步地展开。苏守判和尚犯奸一文也就是《醉翁谈录》中子瞻判和尚游娼,明代西湖渔隐主人把它改编为《欢喜冤家·一宵缘约赴两情人》。

判文对元代戏曲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以《元曲选》为例,如《陈州粜米》《zhū(21)砂担》《合同文字》《神奴儿》《蝴蝶梦》《勘头巾》 《灰阑记》《魔合罗》《盆儿鬼》《窦娥冤》《生金阁》等都是叙述与案件相关的故事,而且都与判文有直接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其形式颇为相似——在故事的结 尾或即将结局之处,由审案的官员来下一判辞了断公案。而这判辞又多数以官员听我下断开始,然后词曰……”,这些即是判文,它们大体都是讲究骈对文采的。如《陈州粜米》结尾,包公云:

张千,将刘衙内拿下者,听老夫下断。(词云:)为陈州亢旱不收,穷百姓四散飘流。刘衙内原非令器,杨金吾更是油头。奉敕旨陈州粜米,改官价擅自征收;紫金chuí(22)屈打良善,声冤处地惨天愁。范学士岂容奸蠢,奏君王不赦亡囚。今日个从公勘问,遣小憋手报亲仇。方才见无私王法,留传与万古千秋。(注:见臧晋叔编《元曲选》第一册。)

这种形式颇似于宋人的花判公案。当然在元曲中,也有一些公案戏结尾的下断没有词曰而是用比较朴素的口语化语言来下判的。

叙事文学形态中,受判文形式影响最为明显、规模最大的是明代案判小说。在这些案判小说中,最为著名的是《包公案》、《海公案》故事。明代包公案故事甚多。如《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一名《包公案》)、《龙图公案》(又名《龙图神断公案》《包公七十二件无头奇案》)、《皇明诸司廉明公案》、《皇明诸司公案》、《郭青螺六省听讼录新民公案》、《古今律条公案》、《国朝宪台折狱苏冤神明公案》、《国朝名公神断详情公案》、《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名公案断法林灼见》、《明镜公案》等,形式都有相似之处。《龙图公案》是第一部以公案为题材的短篇小说专集。全书十卷,收集包公判案故事100篇,文体上以话本体为主而兼有书判体,其中三十多篇主要以告状人的诉词和包公的判词构成,与宋代书判体公案小说的关系非常密切。海公案小说的情况与之相似,它们是以民间流传的故事传说加工而成的。我们可举《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卷一第十回《勘饶通判夏浴讼》为例。饶于财喝了婢女送的茶被毒死,前妻之子控告继母谋杀。海 瑞在审案过程中,发现婢女放茶之处有蜈蚣,断定饶于财误饮掉进蜈蚣的茶而死,遂洗冤案。该篇由事由、告状、诉状和海公判四部分组成:

事由:淳安县乡官通判饶于财,夏浴空室。夜渴,索茶。小婢持置墙孔,饮之,遂中毒死。其前妻之子谓以继母有奸夫在,故毒杀其父,乃讼之于邑。置狱已久,不决。公当时巡行于郡,各县解犯往郡赴审。其继妻再三称冤,公蹙然思之:其妇如此称冤,莫非果负冤乎?径造饶室,详审秘探,阅浴处及置茶处,遂严钥其门,概逐饶通判家口于外,亲与一小门子宿其中,仍以茶置墙所。决早起视,果有蜈蚣堕焉。急命拆墙,遍内皆穴蜈蚣。焚烧移两时方绝,臭不可闻。遂开其妇之罪,冤始得解,妇叩谢而归。

紧接的是饶通判前妻之子告状人饶清的告继母谋杀亲夫的状词和被告人姚氏所写的状。文长不录。而最后部分则是公判

审得于财之死,非毒药之毒,蜈蚣之毒矣!但无用小婢置茶,胡不持入室而与,何持置墙孔而与之哉!因而中毒,死者亦命已矣。饶清以继母有他奸夫,怒究之姚氏将毒药杀,而清之告亦为父伸冤之故也,但未询其实,陷母置狱,坏名节,是伊为子之过矣。若非经吾睫亲睹,是姚氏偿伊父命者将何以辞焉。非几乎屈陷一命,合拟忤逆罪加。姑且免究,的决惩戒。(注:《古本小说丛刊》第7辑,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明代李春芳编万历三十四年金陵万卷楼虚舟先生刊本。)

篇作品的形态在明清案判小说中是比较典型的。明清案判小说结构形式大同小异,基本是由事由、告状、诉状和判词几部分组成的。在形式上和公牍文案非常相似, 这在小说史上是非常奇特的。案判小说的这种特殊文体,明显是受到判文与公案书籍的影响,如宋人小说《醉翁谈录》的私情公案花判公案就是采用这种形态。从叙事文学的角度看,这种判案小说与一般的小说不同,它不注重事件过程的叙述,而在对于事件的分析判断。它们似乎是案判的公文集成,可能需要说书艺人加以演绎加工。这类小说没有产生过非常杰出的艺术作品,可能反映出这种形态的局限性。

从唐代的判到宋代的公案小说、元代的公案戏和明清的案判小说,其间的承传关系隐约可辨。判文原来是一种应用性很强的文体,与叙事文学文体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文学史事实却告诉我们,判文文体曾影响了一些叙事文学文体。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在中国古代像判文一样兼应用性和文学性于一身的文体很多,例如诏、册、表、章、露布、奏疏、弹文、檄文等,为什么它们却不能像判文那样对叙事文学产生直接影响呢?从文体的内部来看,判所具有的虚拟性与叙事因素是判文与叙事文学产生联系的内在原因。许多判文所涉及的事件都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是想象虚构之辞,这是它与叙事文学的共通之处;而且更重要的是判文本身具有一些潜在的、特殊的叙事功能。因为判的前提是某一事件的发生,判文又包含对于事件的叙述和分析,判的结果也便是事件的终结。因此判文具有关于事件由来、发展及结局等简单叙事因素,具有一定的故事性,或者说具备发展成叙事文学的可能性和空间。而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因素加以渲染、加工和演绎,自然也就成为案判类的叙事文学了,这在中国文体发展史上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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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文学遗产》1999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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